名称 |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企业债务重组业务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 | ||
颁布单位 | 发文文号 | 皖国税发[2003]51号 | |
法规类型 | 100108 | 所属行业 | 100 |
有效与否 | 安徽 | 发布日期 | 2003-03-27 |
各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企业债务重组业务所得税处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2003年第6号)转发给你们。对企业在债务重组业务中,债权人因故作出让步而减少的债权需作为企业债务重组损失的,必须按照现行税收政策规定,报主管国税机关审核,经有权国税机关审批后,方可作为债务重组损失,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特此通知,请认真贯彻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