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法规
您当前的位置 > 首页 > 其他法规
名称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告2011年第70号
颁布单位 175 发文文号 公告2011年第70号
法规类型 106100 所属行业 100
有效与否 全国 发布日期 2011-11-29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告2011年第70号

null

发布日期:2011-11-29 信息来源: 访问量:? 字体 :[ 大 ][ 中 ][ 小 ]

  根据《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和《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及其相关补充协议,海关总署制订了《2012年1月1日起新增香港享受零关税货物原产地标准表》(见附件1)和《2012年1月1日起新增澳门享受零关税货物原产地标准表》(见附件2),修改了部分享受货物贸易优惠措施的香港货物的原产地标准(见附件3),并制定了《第五批香港自有品牌手表清单》(见附件4)。现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2012年1月1日起新增香港享受零关税货物原产地标准表》和(2012年1月1日起新增澳门享受零关税货物原产地标准表》使用了简化的货物名称,其范围与201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中相应税号的货品一致,自2012年1月1日起执行。

  二、对海关总署公告2006年第79号附件1《享受货物贸易优惠措施的香港货物原产地标准表》所列的“初级形状聚碳酸酯”(税号3907?4000),“初级形状聚亚氨酯”(税号3909?5000)及海关总署公告2007年第69号附件《2008年1月1日起新增香港享受零关税货物原产地标准表》所列的“初级形状其他聚酯”(税号3907?9990)等货物的原产地标准进行了修改。修改后的原产地标准自2012年1月1日起执行。

  三、根据海关总署公告2005年第54号中有关确认“香港自有品牌”手表名单程序的规定,第五批香港自有品牌手表清单已经有关部门确认。对于申报进口清单所列香港自有品牌的手表,自2012年1月1日起,内地海关凭香港原产地证书签发机构出具的原产地证书,按照《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的规定予以验放。

  特此公告。

  附件:1.2012年1月1日起新增香港享受零关税货物原产地标准表

     2.2012年1月1日起新增澳门享受零关税货物原产地标准表

     3.香港CEPA零关税货物原产地标准修改表

     4.第五批香港自有品牌手表清单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二○一一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主办单位:北京京人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页面访问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