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法规
您当前的位置 > 首页 > 其他法规
名称 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促进纺织行业转变外贸增长方式支持纺织企业“走出去”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颁布单位 发文文号 沪财企[2007]12号
法规类型 109100 所属行业 122
有效与否 上海 发布日期 2007-03-27

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促进纺织行业转变外贸增长方式支持纺织企业“走出去”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null

发布日期:2007-03-27 信息来源: 访问量:? 字体 :[ 大 ][ 中 ][ 小 ]

各委办局、各区县财政局、各区县外经委、各大集团及相关企业:源自东奥会计在线

    为进一步鼓励本市纺织企业扩大对外投资,大力拓展海外市场,缓解贸易摩擦,建立有效的海外市场拓展机制,根据《财政部国家发改委商务部关于促进我国纺织行业转变外贸增长方式支持纺织企业“走出去”相关政策的通知》(财企[2006]227号)和《商务部办公厅关于用好支持纺织企业“走出去”专项资金的通知》(商财字[2006]131号)精神,我们制定了《上海市促进纺织行业转变外贸增长方式支持纺织企业“走出去”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
二OO七年三月二十七日

上海市促进纺织行业转变外贸增长方式支持纺织企业“走出去”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财政部国家发改委商务部关于促进我国纺织行业转变外贸增长方式支持纺织企业“走出去”相关政策的通知》(财企[2006]227号)和《商务部办公厅关于用好支持纺织企业“走出去”专项资金的通知》(商财字[2006]131号)精神,为进一步鼓励本市纺织企业扩大对外投资,大力拓展海外市场,缓解贸易摩擦,建立有效的海外市场拓展机制,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使用范围

    第二条 上海市促进纺织行业转变外贸增长方式支持纺织企业“走出去”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用于鼓励本市纺织行业加快结构调整、转变外贸增长方式、积极开拓海外市场及其相关经贸活动。专项资金的使用范围如下:

    (一)支持海外纺织工业园区的建设

    海外纺织工业园区是指本市纺织企业在境外,通过参与基础设施建设,推动纺织企业集群形成基础设施较为完善、产业链较为完整、辐射能力强的加工区和工业园区等。专项资金可用于引导和吸引本市纺织企业进入该区域投资办厂,具体包括:

    1.对园区建设贷款实行贴息支持。企业在海外建设纺织工业园区,用于园区建设的贷款(用于购置土地、相关生产等设施建设),根据符合园区建设条件要求的贷款额,由评审组一次确定贴息期、贴息率和贴息金额。贴息期限一般不超过一年,贴息率原则上在国家规定基准利率的40%内确定。

    2.对建园企业为入园纺织企业提供的咨询服务给予一次性资助,支持比例一般不超过提供咨询服务中实际发生额的40%.

    3.对引导企业进入园区所开展的招商活动(包括招商会、媒体宣传、广告等费用)给予一次性资助,支持比例一般不超过招商活动中实际发生额的40%.

    (二)鼓励引导国内企业集群式投资

    纺织企业集群式投资是指纺织上下游企业在境外的一定区域内集群投资,从而实现优势互补,获得竞争优势。专项资金可对为引导纺织企业集群投资提供组织协调、推广等服务的中介组织和龙头企业给予适当支持。原则上,享受资助的集群式投资应满足:规划企业总数多于5家、且累计投资额大于1,000万美元,或规划投资企业总数不足5家、但累计投资额大于2,500万美元。

    (三)支持纺织企业对外投资

    专项资金可对纺织服装企业对外投资设厂的前期费用、租赁或购置土地、标准厂房建设费用给予适当资助。

    1.纺织服装企业对外投资设厂的前期费用包括:

    (1)境外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和项目评估、律师事务所咨询费、境外项目有关的翻译费等,支持比例一般不超过40%.

    (2)境外项目市场策划、市场调研分析、培训班等费用,支持比例一般不超过40%.

    (3)开拓市场工作团组费用(指随团人员在规定标准内的交通费和生活补贴)的支持比例一般不超过40%;企业组织或参加产品展览会,常年展示活动实际发生的费用,支持比例一般不超过40%.

    2.纺织服装企业对外投资设厂所租赁或购置土地(包括办公场所和生产场所)的租赁或购置费用,支持比例一般不超过20%.

    3.纺织服装企业对外投资项目的标准厂房建设费用,支持比例一般不超过20%.

    (四)支持在境外设立纺织服装类营销网络

    营销网络是指国内企业在2个以上国家或地区设立的3家以上的境外企业所组成的商品销售或服务提供的组织体系。

    专项资金可对纺织服装类境外连锁专卖店予以支持,具体包括:

    1.租金资助:企业以自设专卖店方式,以自有品牌销售产品可对企业对外支付的租金予以资助,支持比例一般不超过40%.

    2.装修资助:对企业在境外设立的自有品牌产品专卖店的装修费用,支持比例一般不超过40%.

    专项资金可对建立境外纺织服装类售后服务网络、仓储物流中心予以支持,具体包括:

    1.租金资助:对企业为在境外建立售后服务网络、仓储式物流中心而租用的仓库和办公用房的租金予以资助,支持比例一般不超过40%.

    2.运输费资助:对企业在境外设立的售后服务网络、仓储物流中心的当地运输费用予以资助,支持比例一般不超过40%.

    3.开发或购置费资助:对企业在境外设立的售后服务网络信息管理系统软件开发或购置费用予以资助,支持比例一般不超过40%.

    (五)鼓励境外研发

    专项资金可对境外中资企业从事技术研发和服装设计活动的场地租赁、高级服装面料设计人员聘请、购买相关资料、收集信息资料等费用予以资助,支持比例一般不超过50%.

    第三章    申请条件

    第三条 专项资金申请企业应具备的条件

    (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登记注册,具有法人资格,独立核算,外资比例不超过50%;

    (二)符合国家产业发展规划和产业技术政策,创新能力强,设计研发投入占销售收入1%以上;

    (三)经营业绩良好,资产负债率不超过70%;

    (四)资信良好,财务管理制度健全,近三年来在境内外无不良经营记录,近五年内无恶意拖欠国家政府性资金的行为;

    (五)按规定报送境外投资统计资料;

    (六)园区建设和经营管理的企业,要有相应的投资实力、资质、管理经验和人才;集群投资的咨询服务企业,应为在境外设立5年以上、经营状况良好的中资企业或中资中介服务机构等。

    第四条 专项资金支持的境外项目应具备的条件

    (一)取得国家商务主管部门颁发的《中国企业境外投资批准证书》,在境外合法注册;

    (二)按照《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在各驻外使(领)馆经商参处(室)网站上建立投资中介服务机构子栏目的通知》(商合字[2004]35号)的要求,中资牵头单位办理了营利性投资中介服务机构报送和发布手续。(仅限园区类投资项目和集群式投资项目);

    (三)具有驻外经商机构书面确认文件;

    (四)具有境外企业在当地注册文件等有关境外证明材料。

    第四章    申报程序

    第五条 专项资金评审工作由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负责,同时可经联合授权,委托专业中介组织开展相关材料、凭证收集等初审工作。上海市海外投资专项资金使用评审小组,对项目评审和论证实施监督检查,绩效评估等工作。

    第六条 申请专项资金支持所需提交的材料

    (一)《上海市支持纺织企业“走出去”专项资金申请表》;

    (二)项目申请报告(申请单位基本情况、申请项目基本情况);

    (三)申请企业近三年来的年度审计报告;

    (四)项目资金汇出凭证复印件;

    (五)项目实际发生费用凭证复印件;

    (六)项目银行贷款的相关合同复印件;

    (七)支付银行利息凭证复印件。

    第七条 申报程序

    (一)申请单位向主管单位提出申请,其中:市属企业报控股公司或企业集团,区、县属企业报区、县外经委;

    (二)各主管单位对申请企业提出的申报材料,须经认真审核并提出审核意见后,报市外经贸委。

    (三)符合申请条件的专项资金补贴项目,由申请单位填写资金拨付申请表及项目总结报告,持项目费用有效凭证(复印件)及其他相关材料,经由市外经贸委、市发展改革委、市建设交通委、市财政局等部门组成的评审组,委托中介机构初审通过后,按评审组确定的补贴金额,由市外经贸委汇总报送市财政局办理资金拨付手续。

    第五章    资金来源

    第八条 专项资金由财政部、商务部负责预算安排、审计监督和资金使用的跟踪问效。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九条 获专项资金的项目单位,须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管理和使用财政专项资金,并自觉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条 市财政局、市外经贸委将不定期对项目组织实施和资金使用效益情况进行专项检查,确保资金安全使用。对违反本管理办法规定的项目企业,有权追回全部补贴资金,对严重触犯国家法律的依法追究相关人员或单位的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和市外经贸委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附件:上海市支持纺织企业“走出去”专项资金申请表

主办单位:北京京人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页面访问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