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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中国人民银行合肥中心支行转发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农村信用合作社财务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颁布单位 发文文号 皖国税发[2000]167号
法规类型 101100 所属行业 109
有效与否 安徽 发布日期 2000-10-09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中国人民银行合肥中心支行转发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农村信用合作社财务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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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00-10-09 信息来源: 访问量:? 字体 :[ 大 ][ 中 ][ 小 ]

各市、地、县国家税务局,中国人民银行各市、地、县分(支)行: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农村信用合作社财务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0]101号)转发给你们,并作以下补充规定,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农村信用合作社(以下简称信用社)发生的财产损失(不含呆账损失),由县(市)联社审核。全年累计处理财产损失金额在100万元以上(含100万元)的,报经省国税局审批后列支;金额在100万元以下的,报经市(地)国税局审批后列支。

    二、信用社不得预提固定资产修理费。实际发生的固定资产修理费(包括装修费,下同),须由信用社向主管国税机关提出申请,经批准后在税前列支。具体审批权限:每项费用年支出在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的,报经省国税局审批;50万元以下10万元以上的,报经市(地)国税局审批。修理费发生不均衡的,可作为递延费用在5年内捞入成本。

    信用社的固定资产改良支出,应根据不同情况,分别按照下列办法处理:对尚未提足折旧的固定资产,其支出待改良后增加固定资产价值;对已提足折旧的固定资产,其支出按上述审批权限报经批准后作为递延费用,在不短于5年的期间内平均摊销。

    固定资产修理费符合下列条 件之一的,应视为固定资产改良支出:

    (一)发生的修理费支出达到固定资产原值20%以上(含20%);

    (二)经过修理后有关资产的经济使用寿命延长2年以上;

    (三)经过修理后的固定资产被用于新的或不同的用途。

    三、关于新增固定资产审批权限。新增固定资产金额在5万元以下的,由信用社研究购建并报县(市)联社备案;金额在5万元至50万元以内的,由县市联社审批;金额在50万元至100万元以内的,由市(地)级信合管理部门审批;金额在10 0万元以上的,由省级信合管理部门审批。有历年亏损的信用社新增固定资产金额在5万元以下的,由县(市)联社审批。

    四、关于农村信用社折旧方法和年限。由县(市)农村信用联社明确信用社具体折旧方法,并报市、县国税局备案。折旧方法和折旧年限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需要变更的,须在变更年度以前提出申请,报市、县国税局批准。

    五、关于代办收贷手续费的规定。信用社代办收贷手续费按实收利息10%以内计付;收回已核销呆帐贷款按实收本息5%以内计付。

    六、关于公益、救济性捐赠支出的规定。信用社和县(市)联社的公益、救济性捐赠必须报县(市)联社或上级信用合作主管部门批准方可在规定的标准内列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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