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称 |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取消登记申报有关审批事项的公告 | ||
颁布单位 | 发文文号 |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11号 | |
法规类型 | 101103 | 所属行业 | 100 |
有效与否 | 辽宁 | 发布日期 | 2013-09-17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征收管理法》新修订内容、《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3〕19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的通知》(税总发〔2013〕73号)有关规定,我省地税系统取消“对纳税人申报方式的核准”和“对办理税务登记(开业、变更、验证和换证)的核准”2项税务行政审批项目。
负有缴纳地方税义务的纳税人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三十日内,持有关证件,向地方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地方税务机关应当于收到申报的当日办理登记并发给税务登记证件。同时,申报方式取消审批流程。
特此公告。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
2013年9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