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称 | 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部分地方税纳税期限的公告 | ||
颁布单位 | 发文文号 | 2013年第2 号 | |
法规类型 | 100115 | 所属行业 | 100 |
有效与否 | 宁夏 | 发布日期 | 2013-11-18 |
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现将我区部分地方税纳税期限调整事项公告如下:
一、城镇土地使用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按年征收,分季缴纳。分季缴纳的税款应于季度终了后15日内缴纳入库,入库期限最后一天如遇法定节假日可向后顺延。
二、房产税
房产税按年征收,分季缴纳。分季缴纳的税款应于季度终了后15日内缴纳入库,入库期限最后一天如遇公休假日可向后顺延。
本公告自2014年1月1日起执行。
宁夏回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2013年11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