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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 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部分地方税纳税期限的公告
颁布单位 发文文号 2013年第2 号
法规类型 100115 所属行业 100
有效与否 宁夏 发布日期 2013-11-18

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部分地方税纳税期限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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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13-11-18 信息来源: 访问量:? 字体 :[ 大 ][ 中 ][ 小 ]

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现将我区部分地方税纳税期限调整事项公告如下:

一、城镇土地使用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按年征收,分季缴纳。分季缴纳的税款应于季度终了后15日内缴纳入库,入库期限最后一天如遇法定节假日可向后顺延。

二、房产税

房产税按年征收,分季缴纳。分季缴纳的税款应于季度终了后15日内缴纳入库,入库期限最后一天如遇公休假日可向后顺延。

本公告自2014年1月1日起执行。

宁夏回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2013年11月7日

主办单位:北京京人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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