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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 深圳市财政委员会等部门关于扩大中等职业教育免学费政策范围进一步完善国家助学金制度的实施意见
颁布单位 151 发文文号
法规类型 会计制度 所属行业 100
有效与否 广东 发布日期 2013-05-30

深圳市财政委员会等部门关于扩大中等职业教育免学费政策范围进一步完善国家助学金制度的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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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13-05-30 信息来源: 访问量:? 字体 :[ 大 ][ 中 ][ 小 ]


各区人民政府、各新区管理委员会,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教育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扩大中等职业教育免学费政策范围进一步完善国家助学金制度的意见》(财教〔2012376号)文件精神,结合《深圳经济特区社会建设促进条例》关于“加快普及学前到高中阶段教育,探索扩大免费教育范围”和《深圳市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以及《深圳市中长期人才发展规划纲要(20112020年)》(深发〔201118号)关于加快发展中等职业教育、优化教育结构、促进教育公平、提高劳动者素质的有关要求,经市政府同意,现就做好扩大中等职业教育免学费政策范围、进一步完善国家助学金制度的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扩大中等职业教育免学费政策范围

(一)免学费政策对象及条件。

2012年秋季学期起,对公办中等职业学校全日制正式学籍一、二、三年级在校生(艺术类相关表演专业学生除外)中所有农村(含县镇)学生、城市涉农专业学生和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深圳市户籍学生以及符合深圳市《关于加强和完善人口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及五个配套文件政策的其他城市学生免除学费。

(二)免学费标准。

为保证学校正常运转,对因免除学费导致学校收入减少的部分,第一、二学年由财政按照享受免学费政策学生人数和免学费标准补助学校;第三学年原则上由学校通过校企合作和顶岗实习等方式获取的收入予以弥补,不足部分由财政按照不高于三年级享受免学费政策学生人数50%的比例和免学费标准,适当补助学校。

免学费标准按照市、区人民政府(新区管理委员会,下同)及其价格主管部门在2012630日前批准的学费标准确定。

对在职业教育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批准、符合国家标准的民办中等职业学校就读的一、二年级符合免学费政策条件的学生,按照我市同类型同专业公办中等职业学校免除学费标准给予补助。民办中等职业学校经批准的学费标准高于补助的部分,学校可以按规定继续向学生收取。

高职院校和高级技工学校中初中毕业起点的“五年一贯制”学生,一、二年级学生纳入中等职业学校免学费评审范畴。

免学费补助资金由中央和我市按比例分担,中央财政下达我市免学费补助资金按当年全市免费人数进行分配,不足部分由我市财政补充。我市应负担的免学费资金,公办学校按其隶属关系,由同级财政负担。民办学校按其审批的隶属关系由同级财政负担。

二、进一步完善中等职业教育国家助学金制度

2007年秋季学期起,国家设立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资助具有中等职业学校全日制正式学籍在校一、二年级所有农村户籍、县镇非农户口以及城市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现从2012年秋季学期起,将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资助对象进行调整。具体调整步骤如下:

(一)2012年秋季学期至2013年春季学期,国家助学金政策覆盖一年级涉农专业学生、非涉农专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和我市紧缺专业学生,以及二年级农村(含县镇)学生和城市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二)从2013年秋季学期起,将国家助学金政策覆盖范围调整为一、二年级涉农专业学生、非涉农专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和我市紧缺专业学生。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比例按在校学生的10%确定。

国家助学金按每生每年1500元的标准由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按比例分担,具体分担方法与免学费补助资金的分担方法一致。

为切实减轻贫困地区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家庭经济负担,根据《中国农村扶贫开发纲要(2011-2020年)》有关精神,将来自六盘山区等11个连片特困地区和西藏、四省藏区、新疆南疆三地州中等职业学校农村学生(不含县城)全部纳入享受国家助学金范围,该类学生不占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享受国家助学金名额。

高职院校和高级技工学校中初中毕业起点的“五年一贯制”学生,一、二年级学生纳入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评审范畴。

我市中等职业教育免学费和国家助学金相关管理办法将由市财政委联合市教育局和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根据国家、广东省和我市有关政策文件另行制定。

三、配套改革措施

在扩大免学费政策范围、进一步完善国家助学金制度的同时,要大力推进中等职业教育改革创新,以服务为宗旨,以就业为导向,全面提高办学质量,满足深圳经济社会对高素质劳动者和技能型人才的需要。

(一)健全“工学结合、校企合作、顶岗实习”的人才培养模式。坚持理论学习与技能培养、课堂教学与岗位技能培训、校内实训与校外实训相结合的原则,推进顶岗实习制度的落实。推进教产合作、校企一体化办学,促进优势互补、资源共享、合作共赢。创新教学方式和专业设置,加强教材建设,使中等职业教育面向企业、面向产业、面向市场培养技能型人才。

(二)严格执行职业资格证书和就业准入制度。坚持“先培训,后就业”、“先培训,后上岗”的原则,推进职业资格证书制度实施,加快建立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和劳动力市场需要的职业资格标准体系,严格落实就业准入的法规和政策。

(三)以“双师型”教师为重点加强教师队伍建设。完善相关人事制度,聘用(聘任)具有实践经验的专业技术人员和高技能人才担任专兼职教师,提高持有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和职业资格证书教师的比例。创新教师教学和综合素质考核制度,探索实行学校、学生、企业等多方参与的评价办法。

(四)建立中等职业教育生均拨款制度。在落实免学费政策的同时,各区人民政府要根据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办学条件基本标准和教育教学基本需要,结合财力可能,制定本行政区域中等职业学校生均经费拨款标准,进一步加大对中等职业教育的财政投入力度,保障中等职业学校正常运行、健康发展。

四、有关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完善工作机制。扩大中等职业教育免学费政策范围、进一步完善国家助学金制度涉及面广,政策性强,要按照“中央政策引导、地方统筹安排、积极稳妥推进、保持平稳过渡”的原则认真做好各项工作。各区要加强组织领导,抓紧制订实施方案,明确责任分工,建立健全责任追究制度,切实抓好各项工作的落实。市财政、发展改革、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要加强督促检查,指导和协调各区认真做好扩大免学费政策范围和完善国家助学金制度工作,推进中等职业教育办学模式改革。

(二)加强学校管理,做好基础工作。学校上级主管部门要加强对中等职业学校特别是民办学校办学资质的核查,定期公布合格和不合格学校名单;要严格规范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工作,进一步完善学生信息管理系统,实行电子注册制度,加强对“一牌两校”、“联合招生”、“学籍异动”等情况的监管,坚决杜绝“双重学籍”现象,保证学生基本信息的完整和准确。教育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逐步建立完善各教育阶段相通的学生信息管理系统。有关部门和中等职业学校要做好免学费和国家助学金资助对象的认定工作。

(三)落实经费责任,强化资金管理。各区人民政府要统筹安排中央补助资金和地方应分担的资金,完善转移支付等制度,确保中等职业教育免学费补助资金和国家助学金落实到位。各级财政部门要按照财政国库管理的有关要求,及时拨付资金,确保学校正常运转和国家助学金按时发放。要健全中等职业学校经费预决算制度,加强资金的科学化精细化管理,确保资金使用规范、安全和有效。对发生虚报冒领、挤占、挪用、滞留国家相关补助资金的部门和学校,要予以严肃处理。

(四)严格收费审批,规范收费行为。扩大中等职业教育免学费政策范围实施后,公办中等职业学校不得因免学费而提高其他收费标准,或者擅自设立收费项目乱收费。各地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要求,进一步规范民办中等职业学校收费管理。

(五)加大宣传力度,形成良好氛围。各地要认真学习、准确把握相关政策,通过多种形式开展政策解读和宣传工作,使这项惠民政策家喻户晓,使广大学生及时了解受资助权利,为扩大中等职业教育免学费政策范围和完善国家助学金制度创造良好的社会氛围。要做好2012年秋季学期入学新生的思想工作,确保政策平稳衔接。

 

深圳市财政委员会

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深圳市教育局

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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