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称 | 安徽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财政资金支付安全管理的通知 | ||
颁布单位 | 150 | 发文文号 | 财办〔2012〕1878号 |
法规类型 | 101100 | 所属行业 | 118 |
有效与否 | 安徽 | 发布日期 | 2012-07-03 |
各市、县(区)财政局:
为进一步加强财政资金安全管理,切实规范资金支付操作,强化资金支付安全监管,确保财政资金支付安全,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财政资金支付安全管理基础性工作
(一)严格按照财政部《财政总预算会计管理基础工作规定》(财库〔2012〕1号)及相关国库管理制度的要求,加强账户管理、资金支付、会计核算、银行对账、预留印鉴、重要票据使用、档案保管等基础性工作,建立健全岗位责任制、内部制衡控制机制。
(二)参照《安徽省省级国库集中支付动态监控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12〕762号)相关规定,加快信息化建设步伐,以财政平台一体化系统为基础,积极推广应用集中支付动态监控系统,实现财政资金支付各环节、各部门之间的有效制衡,不断提高资金运行安全性和透明度。
二、加强财政资金支付关键节点的安全控制
(一)切实加强印章管理。1.建立健全支付印章使用保管、移交登记管理制度。专人负责、分人分印管理,任何人员均不得统管、代管全部支付印章。印章保管应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购置专用保险柜存放,切实做到人走章锁。2.落实岗位责任制,负责开具支付凭证人员不得管理支付业务专用印章,不得兼管会计核算工作。负责管理支付业务专用印章人员,不得兼管会计核算工作。3.支付印章不得随意更换,因机构调整或单位领导变动等确需更换印章时,应履行必要的审批程序及时更换预留印鉴。4.切实加强对印章保管人管理,定期或不定期对印章管理工作进行检查,以保证印章正常、规范操作,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二)规范票据使用管理,实行支付凭证专人、专柜管理,建立支付凭证领用、缴销登记制。银行单据实行专人传递,并签收登记。
(三)建立大额财政资金支付再确认机制,对于大额财政资金支付,应与商业银行形成制度约定,要求商业银行在接到大额财政资金支付指令时,应及时与财政联系,再次确认无误后方可支付。
(四)强化支付对账措施,财政部门内部有关机构之间,财政部门与预算单位、人行、商业银行、财政专户开户银行之间要建立健全规范的对账制度,确保账证相符、账账相符、账实相符。
三、加强财政资金支付安全管理工作的监管
(一) 加强乡镇财政资金支付安全监管,各市、县(区)财政部门要结合《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开展财政资金支付安全工作专项检查的通知》要求,切实加强对乡镇财政资金支付安全管理工作的指导和督查,适时组织开展乡镇财政资金支付安全管理自查自纠和重点检查工作,进一步健全完善乡镇财政资金安全支付管理制度,强化印鉴、票据、对账及账户管理,切实保障乡镇财政资金支付安全。
(二)加强财政部门内部监督信息共享,建立健全财政监督机构与资金支付执行机构的工作协调机制,做到预算执行和监督各业务主体间信息沟通便捷顺畅、实时共享。
(三)加强财政资金支付安全管理监督检查,经常性开展对财政资金支付安全管理的检查考核,及时发现和排除财政资金支付管理安全隐患。
(四)加强财政干部业务素质教育,确保财政干部能够熟练掌握业务技能,按照资金支付安全管理的各项要求,严格履行岗位职责,规范处理财政业务。加强财政干部风险防范教育,克服日常工作中麻痹、懈怠、安全意识淡漠等问题。加强日常管理和监督,建立健全岗位考评、奖惩、轮岗等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