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称 | 湖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重新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数据采集管理规定》的通知 | ||
颁布单位 | 发文文号 | 湘国税函[2003]326号 | |
法规类型 | 101100 | 所属行业 | 100 |
有效与否 | 湖南 | 发布日期 | 2003-09-23 |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重新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数据采集管理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3]97号)转发给你们。省局要求,该文件自防伪税控系统网络版运行后执行。在我省防伪税控系统网络版运行之前,仍按原《增值税专用发票数据采集管理规定》(国税发[2000]207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