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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 自治区物价局关于房屋买卖代理收费的批复
颁布单位 发文文号 宁价费发[2005]62号
法规类型 109100 所属行业 110
有效与否 宁夏 发布日期 2005-04-30

自治区物价局关于房屋买卖代理收费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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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05-04-30 信息来源: 访问量:? 字体 :[ 大 ][ 中 ][ 小 ]

银川市物价局:

    《关于房屋买卖代理收费项目并制定收费标准的请示》(银价发[2005]16号)收悉。根据《国家计委、建设部关于房地产中介服务收费的通知》(计价格[1995]971号)精神,现批复如下:

    一、房地产经纪收费中的房屋买卖代理收费仍按成交价格总额的0.3%2%计收。

    二、房屋买卖代理收费实行独家代理的,收费标准由委托方与房屋中介机构协商,可适当提高,但最高不超过成交价格的3%.

    三、本批复自2005年5月1日起执行。

主办单位:北京京人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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