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称 | 自治区物价局关于房屋买卖代理收费的批复 | ||
颁布单位 | 发文文号 | 宁价费发[2005]62号 | |
法规类型 | 109100 | 所属行业 | 110 |
有效与否 | 宁夏 | 发布日期 | 2005-04-30 |
银川市物价局:
《关于房屋买卖代理收费项目并制定收费标准的请示》(银价发[2005]16号)收悉。根据《国家计委、建设部关于房地产中介服务收费的通知》(计价格[1995]971号)精神,现批复如下:
一、房地产经纪收费中的房屋买卖代理收费仍按成交价格总额的0.3%2%计收。
二、房屋买卖代理收费实行独家代理的,收费标准由委托方与房屋中介机构协商,可适当提高,但最高不超过成交价格的3%.
三、本批复自2005年5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