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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 北京市高教局北京市物价局北京市财政局关于普通高等学校举办函授和夜大学收费办法的通知
颁布单位 发文文号 京财文[1991]1077号
法规类型 所属行业 117
有效与否 北京 发布日期 1991-06-30

北京市高教局北京市物价局北京市财政局关于普通高等学校举办函授和夜大学收费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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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1991-06-30 信息来源: 访问量:? 字体 :[ 大 ][ 中 ][ 小 ]

市属各高等院校、各区县财政局、物价局、物价检查所:

    根据国家教育委员会、国家物价局、财政部教财字(1990)038号《关于修订普通高等学校举办函授和夜大学收费办法的通知》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经研究,现将我市普通高等学校举办函授和夜大学收费办法通知如下:

    1.函授的经常费用每生每学年理科类为240元,文科类为200元;

    夜大学的经常费用每生每学年理科类为340元,文科类为280元;

    函授和夜大学所需实验,实习费根据不同学科和专业教学计划的要求,理科类每生每学年收取110元,文科类每生每学年收取60元。

    艺术专业的学生参照理科类收费标准收取。

    学期收费标准按学年减半收费。

    2.凡我市师范院校专为培训中小学师资招收的中小学教职工函授、夜大学班,其经费由学校主管部门予以解决。

    3.函授和夜大学学生按规定标准交纳的经常费和实验、实习费,凡经单位(含集体所有制单位)批准报考入学的,由学生所在工作单位在职工教育经费中负担三分之二,学生个人负担三分之一。

    4.学生个人使用的教材(含书籍、讲义和邮寄费)、参考资料、工具书、绘图仪器、计算尺、听诊器等,由学生自理。

    5.函授站所需经费,由设站单位解决,不得再向学生收取任何费用。

    6.收取的费用,可按照北京市高教局、北京市财政局京高教计字(1987)第062号和(87)财文字第326号《关于转发国家教委、财政部〈关于颁发高等学校财务管理改革实施办法的通知〉的通知》执行。

    7.本通知自1991年7月开始执行。对1991年7月1日以后新招收的函授和夜大学学生按本通知规定的标准和办法收费;对1991年6月30日以前入学的学生仍执行京高教计字(85)第086号、(85)财行字第412号文件《关于市属高等院校举办函授和夜大学实行收费的通知》规定的收费标准和办法。

    8.根据市政府(1989)16号令的规定,本通知有关收费标准由市物价局负责解释。各高等院校须到所在区、县物价局办理《收费许可证》手续后方可变更收费标准。

主办单位:北京京人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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