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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收征管质量考核暂行办法的通知
颁布单位 发文文号 桂地税发[2000]182号
法规类型 所属行业 100
有效与否 广西 发布日期 2000-09-29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收征管质量考核暂行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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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00-09-29 信息来源: 访问量:? 字体 :[ 大 ][ 中 ][ 小 ]

各地、市、县地方税务局、区局直属征收分局、区稽查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收征管质量考核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0]151号)转发给你们,现结合我区地税系统的实际情况,提出如下补充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我区税收征管质量"七率"考核,由各地、市地税局组织实施,区地税局对考核结果按年组织抽查并进行通报。对国家税务总局抽查确实作为全区征管质量考核的参评单位,取得名列全国前茅好成绩,为我区地税系统赢得荣誉的,给予奖励。

    二、我区税收征管质量考核指标的说明我区地税系统税收征管质量考核指标,原则上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制定的"七率"考核内容、标准和要求进行检查考核。具体明确如下:

    (一)登记率

    1.登记率的考核采取抽查的方式,对考核的分局、税所随机抽查其辖区内的任意街道或自然村,每个单位随机抽查企业的户数不少于50户,个体户的户数不少于100户。个体户抽查重点在集贸市场、专业市场等地域和营运车辆等行业。

    2.实地抽查的户数按全区统一制定的《抽查纳税人登记情况一览表》的指标填写,并将《抽查纳税人登记情况一览表》与主管分局、税所的《税务登记户籍簿》或电脑记录相互核对,《税务登记户籍簿》或电脑没有记录的视作未登记户数。

    3.各市、县局(分局)要加强税收征管基础性工作,要严格按照《受理纳税人税务登记一览表》和《税务登记户籍簿》的指标要求开展户籍工作清理,把辖区内的纳税户底数弄清楚,以此作为考核"登记率"的基础资料数据。

    4.各级主管地税机关要意识到非正常户认定工作的重要性,加强对非正常户的认定,明确具体认定的手续和程序,并以经主管领导批准的《非正常户认定书》为准,否则,在检查当期的登记率时不予以扣除非正常户的户数。

    5.登记率的计算公式。

    登记率=[(抽查业户总户数-经核对未登记户数)÷抽查业户总户数]×100%(二)申报率

    1.以缴纳地方税的纳税人作为申报率的考核对象。

    2.考核数据来源依据:

    (1)按期申报户数:实行上门缴税方式的,以地方税纳税申报表为准(电子申报的除外),实行税银一体化征管方式或通过IC卡划卡申报纳税的,以银行提供划款底单为准。

    (2)对应申报户数,以主管税务机关《税务登记户籍簿》的记录资料的正常纳税户为基数加上其它新增加户数,再减去凭有效批准文书给予扣除非正常户、破产户等,以此差异数作为应申报户数。

    (3)对地方税纳税户数纳税期限的认定,应以主管地税机关批准的各种有效税务文书规定的应纳税期限确定。

    (三)申报准确率申报准确率主要是考核地方税的申报真实程度,应根据纳税人填报的地方税纳税申报表和双定征收、核定征收、委托代征各种文书记载的应纳税额的数额,以及稽查部门开展检查核定的应查补地方税的数额,作为考核的数据计算。

    (四)入库率

    1.入库率的考核范围包括地税机关所有税种的实际入库数额,主要以会计部门和稽查部门的每月有关报表提供的实际税款入库数作为计算依据。

    2.缓征税款的核定必须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地税局关于延期缴纳地方税税款的规定》和《广西壮族自治区地税局关于下放延期缴纳地方税税款审批权限的通知》中的规定执行,所有缓征税款均以有效批准的文件或《延期缴纳税款申请审批表》的数额为准。

    (五)欠税增减率欠税增减率的考核按照会计部门提供《应征、欠缴、在途、呆帐明细月报表》的报表数据作为计算的依据。

    (六)滞纳金加收率滞纳金加收率只对当期正常纳税户的相关情况进行考核。具体是:分子以《税务登记户籍簿》当期正常纳税户中,纳税人逾期未缴税款已加收滞纳金的户次(金额),加上1999年期初欠税已加收滞纳金的户次(金额)为准;分母也以《税务登记户籍簿》当期正常纳税户中,纳税人逾期未缴税款应加收滞纳金的户次(金额),加上1999年期初欠税应加收滞纳金的户次(金额)为准。

    (七)处罚率处罚率的考核具体以稽查部门提供的数据作为检查考核的依据。

    三、时间安排及要求

    (一)各地、市地税局组织开展的税收征管质量考核要在2000年12月31日前完成,2001年1月10日前上报(税收征管质量考核评分和等级标准)和征管质量考核汇总统计表、分项统计表及有关说明材料;区地税局1月11日-2月15日组织工作组进行抽查,2月底前完成上报、通报和总结等各项工作。

    (二)税收征管质量检查考核工作是一项长期、艰巨的综合性工作,各地要加强领导,明确职责,通力协作。征管部门要牵头,会同税政、稽查、会计等有关部门负责开展好此项工作。

    (三)各地、市地税局可以结合本地的实际情况,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的通知精神和广西壮族自治区地税局的要求,可具体细化考核指标,但不能减少考核指标和变更指标口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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