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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 公安部政治部关于印发《公安部奖励工作规范(暂行)》的通知
颁布单位 发文文号 公政治[1996]34号
法规类型 101100 所属行业 123
有效与否 全国 发布日期 1996-02-18

公安部政治部关于印发《公安部奖励工作规范(暂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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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1996-02-18 信息来源: 访问量:? 字体 :[ 大 ][ 中 ][ 小 ]

部属各局级单位:

    《公安部奖励工作规范(暂行)》已经部领导批准,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公安部奖励工作规范(暂  行)

    第一条  为改进和加强公安机关表彰奖励工作,完善表彰奖励制度,实行规范化管理,根据国家有关奖励规定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表彰奖励工作实行规范化管理的基本原则是统筹安排、分类指导、归口管理。

    第三条  公安部表彰奖励工作的主管单位为公安部政治部。

    第四条  奖励分类:

    (一)依照《人民警察奖惩条例(试行)》开展的表彰奖励:

    集体:荣誉称号、一等功、二等功、三等功、嘉奖。

    个人:荣誉称号、一等功、二等功、三等功、嘉奖。

    (二)以公安部名义在公安机关开展的定期或阶段性的表彰奖励:全国优秀公安局、全国特级优秀人民警察、全国优秀人民警察及其他荣誉称号。

    (三)以公安部政治部和有关业务局(司)的名义在系统或警种内开展的表彰奖励:先进集体、先进个人。

    第五条  奖励的审批权限:

    第四条第一项按照《人民警察奖惩条例(试行)》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第二项由政治部提出意见报部长审批。

    第四条第三项由政治部、业务局(司)共同提出意见报主管部领导审批,业务局(司)具体承办。

    第六条  奖励标准:

    坚持精神奖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的原则,对获得各种奖励的单位和个人,分别颁发奖章、奖状、证书和奖金。奖励经费在公安部公安业务费中列支。

    (一)第四条第一项奖金标准:

    集体:

    国务院授予荣誉称号:50000元。

    公安部授予荣誉称号:20000元。

    一等功:10000元。

    二、三等功,嘉奖:按受奖人数,分别参照个人二等功以下奖励标准的一半给予奖励,但最高不超过5000、2000、1000元。

    个人:

    一级英模:10000元。

    二级英模:5000元。

    一等功:2000元。

    二等功:1000元。

    三等功:500元。

    嘉奖:200元。

    (二)第四条第二项奖金标准:

    全国优秀公安局:10000元。

    全国特级优秀人民警察:2000元。

    全国优秀人民警察:1000元。

    授予其他荣誉称号的集体奖励5000元,个人奖励1000元。

    (三)第四条第三项奖金标准:

    先进集体:2000元。

    先进个人:500元。

    第七条  奖励对象的待遇:

    对获得各种奖励的个人,除按第六条的规定颁发奖金外,按获奖等级享受相应待遇:

    (一)一级英雄模范享受全国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待遇;二级英雄模范、特级优秀人民警察享受省、部级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待遇;个人一、二、三等功和嘉奖分别享受国家公务员一、二、三等功和嘉奖的待遇。

    (二)全国总工会、团中央、全国妇联或其他部、委、办授予的荣誉称号(除有规定外)享受相当于一等功的待遇;全国优秀人民警察享受相当于二等功的待遇;以政治部和业务局(司)名义表彰的系统或警种先进个人享受相当于三等功待遇。

    第八条  奖励形式:

    发布命令、决定、通报。

    (一)命令

    对获得奖励的集体、个人,以公安部长或政治部主任的名义发布命令;对在处置突发事件、侦破重特大案件或完成重大公安保卫任务,以及在公安业务工作和队伍建设中做出突出成绩的集体,以公安部长的名义发嘉奖令,由政治部办理。

    (二)决定、通报

    对事迹突出的单位和个人除奖励外,以公安部或政治部名义发出决定或通报予以表彰,由政治部主办。其中,涉密或业务性较强的表彰通报,由业务局商政治部办理。

    (三)贺电(信)、慰问电(信)

    对侦破重特大案件、正在执行或已经完成重大公安保卫任务的集体以及其它需要表示祝贺和勉励的事宜,可以公安部或政治部的名义发贺电(信)、慰问电(信),由政治部办理。其中,涉密或业务较强的贺电(信)、慰问电(信),以公安部名义行文的由业务局商政治部办理;以业务局名义行文的,抄送政治部。

    全国公安战线立功集体和英雄模范表彰大会,每五年一次,由公安部、人事部联合召开。业务局(司)系统先进集体、先进个人的表彰按一定年限,由政治部和有关业务局(司)联合办理。其他表彰大会可根据需要适时召开,由公安部政治部主办。

    第九条  公安边防、消防部队和警卫系统除执行现役部队有关奖励规定外,其余按照本规范执行。

    第十条  本规范由公安部政治部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规范自批准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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