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称 | 民政部关于刘明与侨胞吕春蓉办理婚姻登记的答复 | ||
颁布单位 | 175 | 发文文号 | 民函[2005]209号 |
法规类型 | 106100 | 所属行业 | 118 |
有效与否 | 湖北 | 发布日期 | 2005-08-12 |
湖北省民政厅:
你厅《关于刘明与侨胞吕春蓉办理婚姻登记事宜的请示》(鄂民政函[2005]181号)收悉。现答复如下:
《婚姻登记条例》第五条规定,华侨办理结婚登记需要出具本人的有效护照,这里的“有效护照”是一个广义的概念,是指中国公民持有的入境证件。目前,旅居海外的台胞来祖国大陆均需到我驻外使、领馆领取旅行证。凭旅行证入境。在办理婚姻登记时,我驻外使、领馆签发的旅行证与护照具有同等效力。
附件:湖北省民政厅《关于刘明与侨胞吕春蓉办理婚姻登记事宜的请示》(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