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地区)国家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9]411号)转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执行中的问题要及时报告市局(所得税处)。
2009年8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