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税务局,各财税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6]162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具体实施办法市局将另行下发。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二OO六年十二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