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电信部门及其下属电话号码簿公司(包括独立核算与非独立核算的号簿公司)销售电话号簿业务取得的收入,应一律征收营业税,不征增值税。
(国家税务总局2000年9月7日国税函〔2000〕698号通知,自治区地方税务局2000年10月8日新地税一字〔2000〕065号通知转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