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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 海关总署公告2010年第31号(关于邻苯二甲酸酐反倾销案中有关韩国企业权利义务变更事项)
颁布单位 175 发文文号 【文号】总署公告〔2010〕31号
法规类型 海关法规 所属行业 100
有效与否 全国 发布日期 2010-05-18

海关总署公告2010年第31号(关于邻苯二甲酸酐反倾销案中有关韩国企业权利义务变更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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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10-05-18 信息来源: 访问量:? 字体 :[ 大 ][ 中 ][ 小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的规定,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决定自2009831起,对原产于韩国、日本和印度的进口邻苯二甲酸酐继续征收反倾销税。其中,韩国东洋制铁化学株式会社(DCChemicalCo.,Ltd.)适用的反倾销税税率为4%(详见海关总署公告2003年第52号)。最近,根据涉案企业申请,经商务部审查后,决定由韩国OCI株式会社(OCICompanyLtd.)继承韩国东洋制铁化学株式会社(DCChemicalCo.,Ltd.)在邻苯二甲酸酐反倾销案中适用的反倾销税税率及相关权利义务。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自2010519起,对以韩国OCI株式会社(OCICompanyLtd.)为原产厂商名称申报进口的邻苯二甲酸酐,海关按照4%的反倾销税税率征收反倾销税;对以韩国东洋制铁化学株式会社(DCChemicalCo.,Ltd.)为原产厂商名称申报进口的邻苯二甲酸酐,海关按照其他韩国公司”13%的反倾销税税率征收反倾销税。

二、对自韩国、日本和印度进口的邻苯二甲酸酐征收反倾销税的其他事项,仍按照海关总署公告2003年第52号和2009年第55号的规定执行。

特此公告。

附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公告2010年第29

年五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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