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称 | 关于印发《江苏省财政厅决策责任追究制度》的通知 | ||
颁布单位 | 155 | 发文文号 | 苏财办法[2011]14号 |
法规类型 | 106100 | 所属行业 | 100 |
有效与否 | 江苏 | 发布日期 | 2011-07-12 |
市厅各处室、单位,:
为实现决策权和决策责任相统一,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健全行政决策责任制度,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厅实际,制定《江苏省财政厅决策责任追究制度》。现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二○一一年六月二十八日
江苏省财政厅决策责任追究制度
第一条 为实现决策权和决策责任相统一,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健全行政决策责任制度,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厅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决策责任,是指本厅及其工作人员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及其工作人员,对其在实施决策过程中,因决策错误应当承担的责任。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本厅各类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决策权的工作人员。
第四条 决策责任追究应当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究、过责相当、教育与惩戒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 决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因决策错误给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造成重大损失,或产生恶劣影响的,应当追究决策过错责任:
(一)决策人未按决策程序进行决策的;
(二)决策人超越法定职权实施决策的;
(三)决策人明知决策错误,未及时采取措施加以纠正的;
(四)决策人违反法律、法规及有关政策,实施决策的;
(五)对应由本人做出的决策进行推诿或者拖延,不做决策的。
第六条 决策责任追究的方式:
(一)责令改正;
(二)责令做出书面检查;
(三)给予通报批评;
(四)调离工作岗位或者停职;
(五)给予行政处分;
(六)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以上追究方式,可以根据过错情况单处或者并处。
第七条 承办人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导致决策过错后果发生的,负直接责任;审核人、批准人应当发现而没有发现,或者发现后未予纠正,导致决策过错后果发生的,审核人负重要责任,批准人负领导责任。
第八条 审核人改变承办人的正确意见,导致领导发生决策过错的,审核人负直接责任,批准人负领导责任。
审核人应报请而不报请批准人批准直接做出决定,导致决策过错后果发生的,审核人负直接责任。
第九条 未经承办人拟办,审核人审核,批准人直接做出决定或者改变承办人、审核人正确意见,导致决策过错后果发生的,批准人负直接责任。
第十条 领导违规干预,导致决策过错后果发生的,由指令、干预的领导负直接责任。
第十一条 集体研究决定导致过错后果发生的,决策人负领导责任。
第十二条 本办法所称承办人,一般指具体办理决策事项的人员;审核人,一般指科室负责人;批准人,一般指厅主要负责人及有批准权的分管领导。依照内部管理分工规定或者经授权,由其他工作人员行使审核权、批准权的,具体行使审核权、批准权的人员,视为审核人、批准人。
第十三条 根据情节轻重、损害后果和影响大小,决策过错分为一般过错、严重过错和特别严重过错。
第十四条 对于情节轻微,造成损害后果较小的一般过错,责令改正或者给予通报批评,并可责令作出检查。
第十五条 对于情节严重,造成损害后果严重、影响较大的严重过错责任人,给予行政警告、调离工作岗位、停职处分。
第十六条 对情节特别严重,造成重大损害、影响重大的责任人。给予撤职、开除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七条 本制度自2011年10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