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称 | 关于消防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考试费立项问题的批复 | ||
颁布单位 | 162 | 发文文号 | 冀财综〔2013〕92号 |
法规类型 | 101103 | 所属行业 | 100 |
有效与否 | 河北 | 发布日期 | 2013-12-07 |
省公安厅:
你单位《关于消防职业技能鉴定考试考务费收费立项的请示函》收悉。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消防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考试考务费的通知》(财综[2011]59号)、《河北省政府非税收入管理规定》(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11]第8号)等有关规定,经研究,现将有关事项批复如下:
一、同意省公安厅所属省消防协会[消防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河北)站]在组织消防行业职业特有工种技能鉴定考试时,向参加考试的人员收取消防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考试费(以下简称考试费)。
二、考试费的收费标准由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另行制定。
三、该考试费属于行政事业性收费,收费收入全额上缴省级国库,纳入省级财政预算管理,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缴库时列《政府收支分类科目》的103类04款01项23目“消防职业技能鉴定考务考试费”。支出由财政部门按照消防部门履行考试工作职责的需要,通过消防部门的部门预算拨付。
四、收费单位应及时到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并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非税收入票据。
五、收费单位应严格按规定的项目、标准和范围收费,不得擅自增设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并自觉接受财政、物价、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
六、上述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省财政厅省物价局
2013年12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