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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 关于金融业务若干征税问题
颁布单位 发文文号 新地税一字[2000]045号
法规类型 所属行业 109
有效与否 新疆 发布日期 2000-08-16

关于金融业务若干征税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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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00-08-16 信息来源: 访问量:? 字体 :[ 大 ][ 中 ][ 小 ]

    近接部分地区请示,要求明确金融业营业税方面的若干政策问题。经研究,现明确如下:

    一、暂不征收营业税的金融机构往来业务是指金融机构之间相互占用、拆借资金的业务,不包括相互之间提供的服务(如代结算、代发行金融债券等)。对金融机构相互之间提供服务取得的收入,应按规定征收营业税。

    二、银行代发行国债取得的手续费收入,由各银行总行按向财政部收取的手续费全额缴纳营业税,对各分支机构来自于上级行的手续费收入不再征收营业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2000年6月10日财税字〔2000〕191号通知,自治区财政厅、自治区地方税务局2000年8月17日新财法税字〔2000〕061号、新地税一字〔2000〕045号通知转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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