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称 | 关于金融业务若干征税问题 | ||
颁布单位 | 发文文号 | 新地税一字[2000]045号 | |
法规类型 | 所属行业 | 109 | |
有效与否 | 新疆 | 发布日期 | 2000-08-16 |
近接部分地区请示,要求明确金融业营业税方面的若干政策问题。经研究,现明确如下:
一、暂不征收营业税的金融机构往来业务是指金融机构之间相互占用、拆借资金的业务,不包括相互之间提供的服务(如代结算、代发行金融债券等)。对金融机构相互之间提供服务取得的收入,应按规定征收营业税。
二、银行代发行国债取得的手续费收入,由各银行总行按向财政部收取的手续费全额缴纳营业税,对各分支机构来自于上级行的手续费收入不再征收营业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2000年6月10日财税字〔2000〕191号通知,自治区财政厅、自治区地方税务局2000年8月17日新财法税字〔2000〕061号、新地税一字〔2000〕045号通知转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