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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 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独立矿山铁矿石资源税减按规定税额60%征收的通知》的通知
颁布单位 发文文号 京税一[1994]529号
法规类型 100103 所属行业 122
有效与否 北京 发布日期 1994-08-23

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独立矿山铁矿石资源税减按规定税额60%征收的通知》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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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1994-08-23 信息来源: 访问量:? 字体 :[ 大 ][ 中 ][ 小 ]

各区、县分局(区、县税务局)、燕山分局、对外分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94)财税字第041号《关于独立矿山铁矿石资源税减按规定税额60%征收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1994年8月24日

关于独立矿山铁矿石资源税减按规定税额60%征收的通知

(94)财税字第04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税务局(不发西藏),各计划单列市财政局、税务局,(含原省会所在地计划单列市):

    鉴于实行新税制后铁矿石的流转税、资源税负担上升较大,即使适当提高铁矿石价格,独立矿山仍难以承受。为支持独立铁矿的发展,经国务院批准,决定自一九九四年一月一日起,对独立矿山应纳的铁矿石资源税减征40%,按规定税额标准的60%征收。

    特此通知,请依照执行。

    一九九四年六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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