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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 关于向家坝、溪洛渡水电站水资源费征收分配有关问题的通知
颁布单位 103 发文文号 财税[2016]2号
法规类型 106100 所属行业 100
有效与否 全国 发布日期 2016-01-07

关于向家坝、溪洛渡水电站水资源费征收分配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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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16-01-07 信息来源: 访问量:? 字体 :[ 大 ][ 中 ][ 小 ]

四川省、云南省财政厅、水利厅:

根据《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60号)和《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水利部关于印发〈水资源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0879号)的规定,现将向家坝、溪洛渡水电站水资源费征收分配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向家坝、溪洛渡水电站水资源费地方分成部分在四川、云南两省之间的分配比例,按照《财政部关于跨省区水电项目税收分配的指导意见》(财预〔200884号)和《财政部关于向家坝水电站税收分配问题的通知》(财预〔2012415号)明确的税收分配办法确定。

二、四川、云南两省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本省按上述分配比例分配的向家坝、溪洛渡水电站发电量和规定的水资源费征收标准,分别向三峡金沙江川云水电开发有限公司征收水资源费,并按规定就地分别上缴中央和地方国库。

三、四川、云南两省财政、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向家坝、溪洛渡水电站水资源费征收缴库管理,确保应征尽征,并及时足额上缴国库。对违规多征、减免、缓征或者侵占、截留、挪用水资源费的,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和《违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 线管理规定行政处分暂行规定》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财政部

水利部

2016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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