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法规
您当前的位置 > 首页 > 其他法规
名称 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国家税务局江苏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购置国产设备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
颁布单位 发文文号 苏财税[2005]61号
法规类型 100108 所属行业 109
有效与否 江苏 发布日期 2005-08-24

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国家税务局江苏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购置国产设备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

null

发布日期:2005-08-24 信息来源: 访问量:? 字体 :[ 大 ][ 中 ][ 小 ]

    各省辖市及常熟市财政局、国税局、地税局,苏州工业园区国税局、地税局,张家港保税区国税局,省国税局直属分局、省地税局直属分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购置国产设备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5]74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购置国产设备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对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购买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和相关利润再投资退还企业所得税涉及的有关政策问题,经研究,现通知如下: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九条的规定,对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购买国产设备投资抵免的企业所得税,应按实际征收的企业所得税和地方所得税计算抵免税额。

    二、外商投资企业中的外国投资者将分得的利润再投资于我国的,凡该外商投资企业实际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已抵免购买国产设备允许抵免的所得税额的,在计算再投资退税额时,应按企业实际负担水平确定,即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第八十二条公式中的“原实际适用的企业所得税税率”和“地方所得税税率”,应按以下公式确定:

    原实际适用的企业所得税税率=该税后利润所属年度外商投资企业实际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税额/该年度外商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

    原实际适用的地方所得税税率=该税后利润所属年度外商投资企业实际缴纳的地方所得税税额/该年度外商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

    附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购置国产设备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购置国产设备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对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购买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和相关利润再投资退还企业所得税涉及的有关政策问题,经研究,现通知如下: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九条的规定,对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购买国产设备投资抵免的企业所得税,应按实际征收的企业所得税和地方所得税计算抵免税额。

    二、外商投资企业中的外国投资者将分得的利润再投资于我国的,凡该外商投资企业实际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已抵免购买国产设备允许抵免的所得税额的,在计算再投资退税额时,应按企业实际负担水平确定,即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第八十二条公式中的“原实际适用的企业所得税税率”和“地方所得税税率”,应按以下公式确定:

    原实际适用的企业所得税税率=该税后利润所属年度外商投资企业实际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税额/该年度外商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

    原实际适用的地方所得税税率=该税后利润所属年度外商投资企业实际缴纳的地方所得税税额/该年度外商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

    二○○五年八月二十五日

主办单位:北京京人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页面访问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