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称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上报信息考评办法修订有关事宜的通知 | ||
颁布单位 | 161 | 发文文号 | 内政办字[2007]20号 |
法规类型 | 101103 | 所属行业 | 118 |
有效与否 | 内蒙古 | 发布日期 | 2007-02-07 |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各有关旗县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有关企业、事业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全区政务信息报送及采用管理工作,建立合理的政务信息评价标准,全面提高信息服务质量和水平,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对上报信息考评办法进行了修订。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考评对象
(一)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含满洲里市、二连浩特市)办公厅(室)。
(二)自治区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特设机构、直属机构、办事机构和协管单位,各有关企事业单位、自治区各驻外办事处信息机构。
(三)旗县信息直报点。
二、考评内容
(一)上报信息被国务院办公厅采用情况。
(二)上报信息被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采用情况。
三、考评办法
上报信息考评按年度进行,考评时段为上年的12月份至当年的11月份。考评采取量化评分办法,各考评单位的考评得分由三部分组成:
(一)信息采用计分
1.报送信息加分。
(1)《每日要情》每条5分,“特刊”每期15分;
(2)《专报信息》每篇20分;
(3)《政务情况交流》综合文稿每篇50分,电子版信息每条2分,县域经济版每篇20分;
(4)《内蒙古信息》(上报国办信息)每条5分;
(5)《区外信息》电子版每条1分。
2.累计加分。
同一条信息被多个刊物采用可累计加分。
3.奖励加分。
(1)国务院办公厅采用的信息予以奖励加分:
①《政务情况交流》每篇50分;
②《专报信息》每篇30分;
③《昨日要情》每条15分;
④信息约稿综合采用每条15分。
(2)国务院领导批示的信息另加30分,自治区领导批示的信息另加20分,领导推荐参阅的信息另加10分;
(3)按时完成国务院办公厅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约稿任务的单位,除按标准计分外,每条信息另加5分。
4.失误扣分。
无故未完成约稿任务或信息内容严重失实,一次扣减15分,并给予通报。
(二)累计得分
1.各考评单位以年终考评累计得分排序进行评选,考评采取复合计分方式。
2.各旗县信息直报点年终考评得分按30%比例计入所在盟市年终考评总分;满洲里市、二连浩特市年终考评得分按5%比例计入所在盟市年终考评总分。
(三)考评分组
1.以经济总量、人口及所辖旗县数量等指标作为考评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含满洲里市、二连浩特市)信息报送工作的主要依据。呼和浩特市、包头市、呼伦贝尔市、通辽市、赤峰市、鄂尔多斯市为一组进行考评,全年信息报送条数不得少于500条;兴安盟、锡林郭勒盟、乌兰察布市、巴彦淖尔市、乌海市、阿拉善盟、满洲里市、二连浩特市为一组进行考评,全年信息报送条数不得少于300条。
2.自治区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特设机构为一组进行考评,自治区人民政府各直属机构、办事机构和协管联系单位为一组进行考评,全年信息报送条数不得少于220条;自治区直属企事业单位、各驻外办事机构为一组进行考评,全年信息报送条数不得少于100条。
3.各旗县信息直报点为一组进行考评,全年信息报送条数不得少于150条。
(四)考评反馈
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每月在《信息采用通报》上公布各考评部门和单位本月得分和累计得分情况,在政务专网上公布具体采用条目。每年11月份《信息采用通报》公布各考评单位信息考评年度最终得分情况。完不成考评任务的部门和单位,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将予以通报批评。
四、表彰奖励
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按年度对信息报送质量较好和进步突出的单位及优秀信息员进行通报表彰。
呼和浩特市、包头市、呼伦贝尔市、通辽市、赤峰市、鄂尔多斯市取前3名进行表彰;兴安盟、锡林郭勒盟、乌兰察布市、巴彦淖尔市、乌海市、阿拉善盟、满洲里市、二连浩特市取前4名进行表彰;自治区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和特设机构取前12名进行表彰;自治区人民政府各直属机构、办事机构和协管联系单位取前15名进行表彰;自治区直属企事业单位、各驻外办事机构取前6名进行表彰;旗县信息直报点取前16名进行表彰。被评为信息报送先进单位的,可表彰该部门或单位1名优秀信息员。
二〇〇七年二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