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自治县)地方税务局,市局各直属单位:
现将《国家外汇管理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提交税务证明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8〕64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O九年一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