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称 | 沈阳市地税局转发省地税局所转发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货运业自开票纳税人和代开票纳税人营业税减免认定”后有关税收管理问题的通知 | ||
颁布单位 | 发文文号 | 沈地税函[2004]252号 | |
法规类型 | 100102 | 所属行业 | 124 |
有效与否 | 辽宁 | 发布日期 | 2004-10-18 |
稽查局,各分局、县(市)局:
现将辽宁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货运业自开票纳税人和代开票纳税人营业税减免认定”后有关问题的通知》(辽地税函〔2004〕252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1.辽地税函[2004]252号
2.国税函[2004]824号
二ΟΟ四年十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