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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 青岛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具备房屋功能的地下建筑征收房产税的通知》的通知
颁布单位 发文文号 青财税[2006]5号
法规类型 100104 所属行业 100
有效与否 山东 发布日期 2006-01-17

青岛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具备房屋功能的地下建筑征收房产税的通知》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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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06-01-17 信息来源: 访问量:? 字体 :[ 大 ][ 中 ][ 小 ]

各区(市)财政局、地方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具备房屋功能的地下建筑征收房产税的通知》(财税[2005]181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补充意见,请遵照执行。

    一、工业用途房产,以房屋原价的50%作为应税房产原值。应纳房产税的税额-应税房

    产原值×(1-30%)×1.2%

    二、商业和其它用途房产,以房屋原价的70%作为应税房产原值。

    应纳房产税的税额=应税房产原值×(1-3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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