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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 天津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具备房屋功能的地下建筑征收房产税的通知 》的通知
颁布单位 发文文号
法规类型 100104 所属行业 100
有效与否 天津 发布日期 2006-03-01

天津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具备房屋功能的地下建筑征收房产税的通知 》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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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06-03-01 信息来源: 访问量:? 字体 :[ 大 ][ 中 ][ 小 ]

各财政局、财政检查局、地税系统各单位:

    现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具备房屋功能的地下建筑征收房产税的通知 》(财税[2005]181号) 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经研究决定,我市自用地下建筑中工业用途的房产,以房产原价的50%作为应税房产原值;商业和其他用途房产,以房产原价的70%作为应税房产原值。

    二○○六年三月二日

主办单位:北京京人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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