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县(市、区)地方税务局、省直属征收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税收协定特许权使用费条款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507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河北省地方税务局二OO九年九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