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称 |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莹石粉产品增值税适用税率问题的批复 | ||
颁布单位 | 发文文号 | 皖国税函[2003]447号 | |
法规类型 | 100100 | 所属行业 | 122 |
有效与否 | 安徽 | 发布日期 | 2003-07-22 |
宣城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生产销售莹石粉增值税适用税率的请示》(宣国税发[2003]80号)悉。莹石粉产品,是以开采的莹石矿石经破碎、碾磨而成。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金属矿、非金属矿采选产品增值税税率的通知》(财税字[1994]22号)规定,莹石粉产品属于“非金属矿采选产品”的征税范围,应按13%的税率征收增值税。
特此批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