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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
关于请求恢复优先权应缴纳恢复权利请求费的公告
颁布单位
175
发文文号
第137号
法规类型
106100
所属行业
100
有效与否
全国
发布日期
2008-07-15
关于请求恢复优先权应缴纳恢复权利请求费的公告
null
发布日期:2008-07-15
信息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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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专利合作条约实施细则》第
26
条之二第
3
款的规定,申请人以国家知识产权局作为受理局提出国际申请,并请求恢复优先权的,应当缴纳恢复权利请求费,标准为
1000
元人民币,自
2008
年
7
月
15
日起施行。
主办单位:北京京人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京ICP备16028401号-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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