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税务局,各财税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中法税收协定议定书第一条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946号)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二OO八年十二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