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称 | 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计提工会经费问题的通知 | ||
颁布单位 | 发文文号 | 黑地税函[1996]11号 | |
法规类型 | 所属行业 | 100 | |
有效与否 | 黑龙江 | 发布日期 | 1996-04-29 |
有关方面反映,省地税局黑地税发字[1995]24号文件关于集体所有制的砖厂及施工企业雇用的临时工取得的工资不得计提工会经费的规定不尽合理。经研究,现对企业计提工会经费问题重新明确规定如下:
一、建立工会组织的企事业单位可按全部职工(包括临时工)工资总额计提工会经费。
二、提取的工会经费,在计征所得税时,应按计税工资总额的2%计算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