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法规
您当前的位置 > 首页 > 其他法规
名称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版物广告收入有关增值税问题的通知
颁布单位 175 发文文号 国税发<2000>188号
法规类型 工商法规 所属行业 100
有效与否 全国 发布日期 2000-11-17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版物广告收入有关增值税问题的通知

null

发布日期:2000-11-17 信息来源: 访问量:? 字体 :[ 大 ][ 中 ][ 小 ]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国家税务路局关于印发<增值税问题解答(之一)>的通知》(国税发[1995]288) 规定,"纳税人为制作、印刷广告所用的购进货物不得计入进项税额抵扣,因此,纳税人应准确划分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对无法准确划分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的, 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划分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由于该通知未明确应以何种标准进行"准确划分",因此各地执行不 尽一致。经研究,现明确如下:确定文化出版单位用于广告业务的购进货物的进项税额,应以广告版面占整个出版物版面的比例为划分标准,凡文化出版单位能准确 提供广告所占版面比例的,应按此项比例划分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本通知自2000121日起执行。此前一些地区的税务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 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规定确定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的,已征收入库的税款不再作纳税调整,凡征税不足的,一律按照本通知的规定计算应补征的税款。
  国家税务总局
  二OOO年十一月十七日

主办单位:北京京人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页面访问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