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辖市、苏州工业园区国家税务局,常熟市、张家港保税区国家税务局,省局直属税务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边境贸易出口货物退(免)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8]11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O八年四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