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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 财政部关于以房产作投资、作股转让契税问题的复函
颁布单位 发文文号 财农税字[1991]第38号
法规类型 所属行业 100
有效与否 全国 发布日期 1991-06-19

财政部关于以房产作投资、作股转让契税问题的复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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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1991-06-19 信息来源: 访问量:? 字体 :[ 大 ][ 中 ][ 小 ]

厦门市财政局:

    你局[91]厦财农字第37号文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一、以房产作为投资,与外商及其他企业合资经营,凡办理房屋产权交易和产权变更登记手续的,应由承受方按买契税率缴纳契税。

    二、对房产作股转让,凡办理房屋产权交易和产权变更登记手续的,均视同房屋买卖,应由承受方按照买契税率缴纳契税。

    三、中外合资经营或合作经营企业承受房屋所有权,应比照[91]财农税字第 5号文件的规定照章交纳契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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