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称 |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征硅矿石等资源税的通知 | ||
颁布单位 | 发文文号 | 川府函[2004]146号 | |
法规类型 | 100103 | 所属行业 | 100 |
有效与否 | 四川 | 发布日期 | 2004-07-01 |
各市(州)人民政府,省级各部门:
为加强资源税的征收管理,促进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实现地区公共经济的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法字[1993]43号)有关规定,省政府决定从2004年7月1日起对硅矿石、天然沥青矿、泥炭等三品目开征资源税。其中,硅矿石按10元/吨征收;天然沥青矿按15元/吨征收;泥炭按5元/立方米征收。
特此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