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称 |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调整增值税起征点的通知 | ||
颁布单位 | 发文文号 | 浙国税流〔2003〕140号 | |
法规类型 | 100100 | 所属行业 | 123 |
有效与否 | 浙江 | 发布日期 | 2003-11-25 |
各市、县国家税务局(不发宁波),省局稽查局、直属征收分局:
为了更好地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经研究决定,自2004年1月1日起全省增值税起征点统一调整如下:
一、销售货物的起征点为月销售额5000元;
二、销售应税劳务的起征点为月销售额3000元;
三、按次纳税的起征点为每次(日)销售额200元。
请各地认真做好提高增值税起征点的宣传工作,确保该政策落实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