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称 | 梅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扩大梅州大堤堤围防护费征收范围的通告 | ||
颁布单位 | 发文文号 | 梅市府[2007]12号 | |
法规类型 | 109100 | 所属行业 | 124 |
有效与否 | 广东 | 发布日期 | 2007-04-10 |
梅江区、梅县人民政府,市有关单位:
为加强梅州大堤堤围防护费征管,确保梅州大堤的建设、管理和维护,保障梅州大堤捍卫范围内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防洪法》、《广东省河道堤防管理条例》等规定,市政府决定扩大梅州大堤堤围防护费征收范围。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梅州大堤堤围防护费征收范围从原梅州市城市规划控制区内的58平方公里,扩大至现实际规划控制区的168平方公里。扩大征收范医后的四址:以江南新中路市人民政府办公天楼为中心,东以佛子高、冷水坑、钓钩岌亭、黄坑林场场部、林屋角、黄坑宫、渡背、西阳大扩肚、南圳坑、大窝等地点的连线为界;南以风雨亭、黄班金、思茅坪、狗眼犷、长沙纪念碑、大密滩、黄泥咀、余公洞、大山尾、岭上廖屋、管屋、黄群坑、窝里等地点的连线为界;西以高峰寺、田子排、蕉坑、南口新茶享、武仙岩寺、虾蟆墩、长滩发电站、郭东坑、长滩火车站、普益亭、明阳寨、老观音等地点的连线为界;北以油坑尾古屋、沈屋、刘屋湾、扎田南山桥(206国道)、江洞坑、双径岭、墩上谢屋、大径里东风三厂(205 国道)等地点的连线为界。详细界址以《梅州市城市总体规划(修编)控制区图》为准。
二、凡梅州市城市规划控制区内的中央、省、市、县、区国有企业、集体企业(包括联营企业、乡镇企业)、股份制企业、私营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和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以及个体工商户,均属梅州大堤堤围防护费的缴费人。各缴费人应自觉按有关规定缴纳堤围防护费。
三、梅州大堤堤围防护费征收管理办法梅州大堤堤围防护费仍委托地方税务机关负责代征。实行按月征收,由缴费单位和缴费个人在缴纳地方税收时一并申报缴交。
四、梅州大堤堤围防护费征收标准
(一)农工商、建筑、交通运输、金融保险、房地产和社会服务等企业,按营业(销售)总额计征;发电企业按年电力总产值,供电企业按年售电收入总额计征;输变电工程按受益固定资产总值计征;银行按上年利息收入,保险公司按上年保险费收入,各类信托投资公司和财务公司等非银行金融机构按当年业务收入计征。以上费率均为1.3‰。
(二)从事专业批发的商业企业,按营业(销售)额计征,费率为0.5‰。
五、梅州大堤堤围防护费新征收范围自2007年4月1日起执行。市政府办公室《关于梅州大堤堤围防护费征收范围界定问题的通知》(梅市府办([1999]4号))同时废止。
特此通告
梅州市人民政府
二○○七年四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