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称 | 重庆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 ||
颁布单位 | 发文文号 | 渝地税发[2000]294号 | |
法规类型 | 100108 | 所属行业 | 100 |
有效与否 | 重庆 | 发布日期 | 2000-09-12 |
各区县(自治县、市)地方税务局,市局各直属单位: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0]84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情况,提出如下贯彻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成本、费用扣除项目管理成本费用税前扣除的原则,税收有规定的按税收规定扣除,税收没有明确规定的按财务制度规定扣除,税收和财务制度均没有明确规定的据实扣除。
1.纳税人的成本(存货)计价方法、间接成本(费用)的分配方法要报送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备案。纳税人计价、分配方法一经确定,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得随意改变,若确需改变的,应当在下一个年度开始之前,报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后,从次年开始执行。否则,纳税人对应纳税所得额造成不实的,税务机关有权调整。
2.纳税人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必须报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备案,研究开发费用必须单独设帐,单独核算,单独管理。
3.外地来渝分支机构凡向我市以外总机构支付管理费、技术开发费等各项费用,一律要报市局审核同意后,准予税前扣除,否则不予税前扣除。
4.纳税人支付的差旅费,凡是凭车船票、飞机票、住宿票等合法凭据报销的可据实扣除。
5.金融、民航、铁路、电力等所属兴办第三产业的工资薪金,参照助的工资薪金标准发放的和高空、井下、高温作业的,凡人均月工资薪金达到800元以上的,一律报市地税局审批,准予税前扣除,否则不予税前扣除。
6.实行工效挂钩办法的纳税人税前扣除工资薪金管理:
一是要坚持按“两低于”原则审查扣除。其公式为:
(1)工资总额增长幅度低于实现税金的增长幅度当年税前扣除工资薪金/上年税前扣除工资薪金<当年实现税金/上年实现税金
(2)职工平均工资薪金增长幅度低于按净产值计算的劳动生产率增长幅度当年税前扣除的职工平均工资薪金/上年税前扣除的职工平均工资薪金<当年净产值劳动生产率/上年净产值劳动生产率
(3)当年净产值劳动生产率=当年的净产值/当年职工平均人数
二是经主管地税机关审核,其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可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三是对纳税人经批准的工效挂钩办法提取的工资薪金超过实际发放的部分,不得在税前扣除,但超过部分可用于建立工资薪金储备的基金;
四是对纳税人以后年度实际发放储备的工资薪金,必须填报《企业税前扣除工资申请审批表》,按规定的管理权限报经批准后执行。
7.纳税人三个月以内的季节性用工,其他企业半年以上一年以下的用工按临时用工实际发放工资薪金,按实扣除,不作为计税工资人数。
8.纳税人吸收职工集资,按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支付利息的部分准予税前扣除,超过部分不予税前扣除。
二、税金扣除管理纳税人经营成本(存货)的税金包括营业税、营业税(增值税)附加、资源税、消费税、关税、房产税、土地使用税、车船使用税、土地增值税、印花税以及不能从销项税中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
增值税不能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准予扣除部分是指:税收政策规定准予扣除的部分。凡违反税收法律、法规、规定的一律不予扣除。
三、损失扣除管理纳税人在一个纳税年度内生产经营过程中发生的固定资产、流动资产、坏帐以及非常损失,一律要报经地方税务机关审查批准后,准予税前扣除,凡未经税务机关审批的一律不得自行税前扣除。对纳税人申报不实和不符合税收规定的损失,税务机关有权予以调整。
四、审批权限的管理纳税人的税前扣除项目一律按税收管理程序和体制的要求报批,市级企业报市局审批,区县级企业报区县局审批;纳税人税前扣除管理费不在同一区县的报市局审批,跨重庆市以外的由市局报总局审批。
须经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后在税前扣除的事项,各区县地税局应要求纳税人在上报税务机关时,附送依法成立的、具有税务代理资格的税务师事务所或会计师事务所的审核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