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称 | 国家外汇管理局广东省分局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外汇管理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提交税务证明有关问题的通知 | ||
颁布单位 | 发文文号 | 粤汇发[2008]61号 | |
法规类型 | 100115 | 所属行业 | 121 |
有效与否 | 广东 | 发布日期 | 2008-12-29 |
国家外汇管理局广东省内各中心支局,增城、从化市支局;广州、各地级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广东省地方税务局直属分局;广州地区国有商业银行分行、股份制商业银行总行(分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广东省分行,广州市商业银行,广东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广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各外资银行广州分行:
现将《国家外汇管理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提交税务证明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008]64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外汇局各中心支局(含增城、从化市支局)接到本通知后,应立即转发至所辖支局和外汇指定银行。
执行中如遇问题,请及时向国家外汇管理局广东省分局及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反馈。
国家外汇管理局广东省分局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二00八年十二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