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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中国化学工程总公司所属企业2003年度总机构管理费税前扣除标准的通知
颁布单位 发文文号 苏国税函[2004]115号
法规类型 100115 所属行业 124
有效与否 江苏 发布日期 2004-03-24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中国化学工程总公司所属企业2003年度总机构管理费税前扣除标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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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04-03-24 信息来源: 访问量:? 字体 :[ 大 ][ 中 ][ 小 ]

南京市、连云港市国家税务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化学工程总公司所属企业2003年度总机构管理费扣除标准的通知》(国税函[2004]332号)规定,中国化学工程总公司分别向我省所属企业中国化学工程南京岩土工程公司收取管理费20万元、中国化学工程第十四建设公司(南京)收取管理费10万元、中国化学工程连云港工程公司收取管理费8万元。上述企业在规定标准以内上交的管理费,准予在税前扣除;超过规定标准上交的部分,应进行纳税调整。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二○○四年三月二十五日

主办单位:北京京人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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