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直各有关单位:- -根据省财政厅、省委老干部局《关于印发福建省省直单位离休干部离休费、医药费管理办法的通知》(闽财社[2000]113号)规定,以及省直单位离休干部离休费医疗费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省两费中心”)对2007年缴费标准的建议(闽费管[2007]8号),经研究,现将2007年省直企业和经费自给的事业单位离休干部离休费和医药费缴纳标准(详见附表),下达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并将缴费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缴费办法- 单位应于每季第一个月10日前,将本季度离休干部人数和应缴纳的“两费”情况等申报材料上报主管部门,主管部门审核汇总后于每季度第一个月20日前报送省两费中心审定。- 单位按省两费中心审定的缴纳金额,于每季度第二个月20日前,将本季度应上交的离休干部“两费”及时足额上缴给主管部门。主管部门集中后,于该季度第二个月末前统一交到省两费中心,帐号:7341010182600054020,开户行:中信实业银行福州分行。- 二、其它事项- (一)非在榕省直单位离休干部已参加单位所在地离休干部医疗统筹的,按所在地统筹办法执行,单位不向省两费中心缴纳医药费。- (二)在厦门市的省直单位干部离休费和各项补贴已纳入社保统筹的项目,按厦门市规定办理,不向省两费中心缴纳离休费。- (三)离休干部离休费按本人单位所在地的标准计缴;医疗费按本人就医地所在地(市)的缴费标准计缴(就医地在福州市五区和省外、境外的,按福州市区的缴费标准计缴,就医地在福州八县的,按福州八县的缴费标准计缴),按上述标准缴费后,离休干部享受相应的生活待遇。- (四)医疗费纳入省两费中心管理的“5.12”退休干部,其所在缴费单位参照同级别离休干部标准缴纳医疗费。-
福建省财政厅-中共福建省委老干部局- 二○○七年三月七日
福建省财政厅办公室 -2007年3月6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