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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 潍坊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潍坊市计划生育社会抚养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颁布单位 发文文号 潍政发[2007]5号
法规类型 109100 所属行业 100
有效与否 山东 发布日期 2007-02-05

潍坊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潍坊市计划生育社会抚养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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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07-02-05 信息来源: 访问量:? 字体 :[ 大 ][ 中 ][ 小 ]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属各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单位,上属驻潍各部门、单位,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各人民团体:

    《潍坊市计划生育社会抚养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第47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ΟΟ七年二月五日

潍坊市计划生育社会抚养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计划生育社会抚养费的征收使用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国务院《计划生育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和《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为规范和加强计划生育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工作,稳定低生育水平,实现人口与经济社会和谐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社会抚养费数额一般按《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征收标准和幅度的平均值征收,对违法生育情节严重的按上限征收。

    第三条  征收社会抚养费时,严格按照法定程序执行,在调查核实的基础上,由县级人口计生行政部门或委托乡镇人民政府下达征收决定书,并到县级财政部门指定地点缴纳。对确需缓缴的,由村(居)委员会出具缓缴证明,应缴户要签订缓缴合同。对拒不执行征收决定的,应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四条  社会抚养费列入财政预算管理,一律在财政部门专户储存,实行专款专用,主要用于人口和计划生育事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支、挪用。

    第五条  社会抚养费作为人口和计划生育事业经费的补充,市、县、乡三级共同使用,市级统筹10%,县乡两级分成比例由各地自行划分。

    第六条  建立违法生育有奖举报制度。市人口计生行政部门直接查处属实的,依法限时征收社会抚养费,并全部上缴市级财政。

    第七条  社会抚养费不得抵顶正常财政预算内计划生育事业费支出,正常的计划生育事业费要按市财政、人口计生部门经费投入计划执行。

    第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主办单位:北京京人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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