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计划生育委员会(88)京计生委字第32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外贸企业的具体情况,经研究决定:凡有关计划生育宣传教育等活动所需经费,经领导批准,可在“减亏(增盈)留用资金”中列支。
特此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