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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免征增值税货物专用发票管理的通知》的通知
颁布单位 发文文号 豫国税函[2005]388号
法规类型 100100 所属行业 100
有效与否 河南 发布日期 2005-09-18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免征增值税货物专用发票管理的通知》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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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05-09-18 信息来源: 访问量:? 字体 :[ 大 ][ 中 ][ 小 ]

各省辖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免征增值税货物专用发票管理的通知》(国税函[2005]780号)转发给你们,请转知所属,遵照执行。

    二OO五年九月十九日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加强免征增值税货物专用发票管理的通知

    国税函[2005]780号

    2005-08-08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为加强免征增值税货物专用发票的管理,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一般纳税人”)销售免税货物,一律不得开具专用发票(国有粮食购销企业销售免税粮食除外)。如违反规定开具专用发票的,则对其开具的销售额依照增值税适用税率全额征收增值税,不得抵扣进项税额,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二、一般纳税人销售的货物,由先征后返或即征即退改为免征增值税后,如果其销售的货物全部为免征增值税的,税务机关应收缴其结存的专用发票,并不得再对其发售专用发票。税务机关工作人员违反规定为其发售专用发票的,应按照有关规定予以严肃处理。

    国家税务总局

    二○○五年八月八日

主办单位:北京京人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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