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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 江苏保监局关于加强中介业务收付费管理及代收保费管理的通知
颁布单位 155 发文文号
法规类型 102103 所属行业 109
有效与否 江苏 发布日期 2013-08-22

江苏保监局关于加强中介业务收付费管理及代收保费管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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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13-08-22 信息来源: 访问量:? 字体 :[ 大 ][ 中 ][ 小 ]

各保险公司省级分公司、各保险专业代理、经纪机构

为切实保护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合法权益,防范和化解收付费及代收保费管理等环节的资金管理风险,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收付费管理

各保险公司、各保险专业中介机构要严格执行“见费出单”及《关于加强人身保险收付费相关环节风险管理的通知》(保监发〔200897号)、《关于防范车险理赔环节风险的通知》(保监发〔200990号)等规范性文件,切实加强收付费管理。现金收付费要对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的身份进行识别,确保收付费主体合格。非现金收付费要核对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的账户信息,确保在非现金收付费流程中资金不受保险公司员工、保险销售从业人员等个人控制。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及所属保险销售从业人员不得代被保险人或保险受益人接收赔款及保险受益金,不得在保险产品销售过程中将期缴产品解释为趸交产品,一次性收取客户全额期缴保费并长期侵占。

二、加强代收保费管理

保险专业中介机构代为收取的保费资金,必须于当日划转至保险公司账户,不得以任何理由长期占用。省内各保险专业中介法人机构及外省中介法人机构驻江苏省内分公司只能设立唯一的代收保费账户,对分支机构代收保费行为统一管理,将对分支机构代收保费行为的监督管理纳入公司的内控管理体系,对存在分支机构设有代收保费账户的立即清理。各保险公司与各保险专业中介机构要对既有的代理协议进行完善,未对保费划转进行规范的务必尽快修订相关代理协议或签订补充协议,严格规范代收保费划转行为。

三、及时清缴代收保费

各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应立即对现有代收保费专门账户或应付账款项目进行清查,严格执行保费当日划转的要求,及时清缴长期占用的代收保费,并于830日前将相关清查情况报告发送至zhongjiechujs@163.com邮箱(报告内容应包含对代理协议修订、完善的情况,对公司账户中代收保费清缴的情况及报告当日公司账户中代收保费余额,相关报告需加盖公司公章,以邮件附件形式发送)。

各保险公司应立即加强对存在合作关系的中介机构代收保费的清缴管理,核实仍未划转的应收保费情况,并于830日前通过OA系统向我局保险中介监管处发送相关情况报告。

联系人:郭伟

电话:025-86793994

江苏保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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