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称 | 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04)第18号 | ||
颁布单位 | 发文文号 | 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04]第18号 | |
法规类型 | 银行法规 | 所属行业 | 109 |
有效与否 | 全国 | 发布日期 | 2004-11-28 |
调整国家货币出入境限额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币管理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货币出入境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根据我国经济发展和对外往来实际需要,中国人民银行决定调整国家货币出入境限额。中国公民出入境、外国人入出境每人每次携带的人民币限额由原来的6000元调整为20000元。
本规定自2005年1月1日施行。1993年2月5日发布的《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国家货币出入境限额的公告》同时废止。
中国人民银行
二○○四年十一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