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法规
您当前的位置 > 首页 > 其他法规
名称 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查处假冒烟草制品问题的批复
颁布单位 发文文号 国烟法1992年第11号
法规类型 工商法规 所属行业 122
有效与否 全国 发布日期 1992-05-09

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查处假冒烟草制品问题的批复

null

发布日期:1992-05-09 信息来源: 访问量:? 字体 :[ 大 ][ 中 ][ 小 ]

广东省烟草专卖局:

    你局《关于对假冒牌烟草制品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凡无特种烟草专卖经营企业许可证在市场上销售假冒外国烟草制品的,烟草专卖部门可以按照《烟草专卖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进行查处。

    二、在市场上销售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烟草制品,按照《烟草专卖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查处。为维护消费者和烟草生产企业的利益,烟草专卖部门应当积极配合、协助,并进行监督。同时,也可以通过省级人民政府行文或者省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与烟草专卖部门联合发文,制定联合查处的办法。

主办单位:北京京人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页面访问量: